辽宁科技学院应征入伍学生课程修读与学籍管理补充规定
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、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》(辽教发〔2015〕115号)《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》(辽征发〔2017〕7号)等文件精神,在学校本科、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上,对应征入伍、退役学生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及高职应征入伍、退役学生。
第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,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学籍(入学资格)相关手续,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(入学资格)至退出现役后二年,否则不适用本规定。
第四条 入伍学生离校前应全面掌握自己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。学生入伍当学期因无法参加考试、或无法参加补考的课程按60分或及格(根据课程性质确定)记录该课程成绩。由学校安全保卫处(武装部)统一提供入伍学生名单、以及需免试的课程(编码),教务处统一进行审核、认定。
第五条 学生服役期间可按照本专业每学期开课情况选择课程进行自修(思政课、集中实践课程除外),经部队团级及以上单位批准后,按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。选择自修课程的学生,应在每学期末前二周提交下学期《服役期间课程自修申请表》,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。自修期间学生应与任课教师保持信息联络,完成好任课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。
第六条 本科学生服役期间,可按照专业统一教学进程安排申请在校外作毕业设计(论文)。选择在校外作毕业设计(论文)的学生应在第七学期末一个月前提交《服役期间毕业设计申请表》,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。得到批复的学生应按照《辽宁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条例(试行)》与指导教师保持信息联络,按时完成开题答辩、中期检查、毕业设计(论文)撰写等相关环节教学任务,并按规定时间回校进行答辩。
第七条 学生服役期间自修课程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、毕业设计(论文)通过答辩且成绩评定及格,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,所修课程(毕业设计)成绩和学分给予认定。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的退役复学学生,可免试军事理论课、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,课程成绩以合格或优秀(根据课程性质确定)记录。
第九条 学生退役后专业教学计划调整的,增加的非学位课程准予免试(需办理相关手续),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结合现专业教学计划认定成绩和学分。否则,需重修或参加毕业前重考。
第十条 学生服役期间自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或退役复学后需重修(因教学计划调整需重修、或入伍前考试不及格选择重修)考核不及格的课程,补考成绩在45分(含)以上的(不含集中实践),可认定为60分或及格(根据课程性质确定)。
第十一条 学生服役期间可认定4学分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选修学分。
第十二条 高职学生的服役经历视为参加专业毕业实践,成绩可认定为良好以上。对已经修完全部课程的服役学生或退役学生,由服役部队出具服役情况证明或退役证明,经学生本人申请,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十三条 因新兵检疫复查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(中途退役),应办理复学手续,学校准其复学,但不再享受应征入伍学生相关政策。
第十四条 退役学生,需在退役后两年内,凭部队颁发的退出现役通知书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,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。
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,学校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。原则上复入到原专业学习,如原专业撤销的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。
第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、开除军籍处分者,不予复学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辽宁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